武清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(修订版)印发修订通知
关于修订武清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最新通知(武清政〔2011〕3号)已正式印发。原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如下调整:
首先,对引进注册类企业的奖励政策有所优化,将原有按注册资本到位额0.5‰的奖励提升为:科技型中小企业额外享有注册资本到位额1‰的奖励。这意味着,对于这类企业,中介人的奖金将更为丰厚。
其次,关于引进企业的范围,原规定为武清区外的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,但现规定排除了房地产类和综合开发类企业。这意味着,中介人在吸引此类企业的招商活动中,需更加谨慎和有针对性。
关于申请奖励的时间限制,原条款规定申请期限为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年内,超过此期限将自动放弃。现在,这一规定被整合到第二条中,明确了中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,否则视为放弃奖励资格。
奖金的发放和管理也进行了明确,项目承办单位需确保中介人全额获得奖金,不得截留。若项目由区级或市级以上部门(人员)介绍,中介人的奖励将由招商局负责落实和兑现。
自修订后的《武清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》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原办法(武清政〔2006〕8号)将同时废止。请各乡镇、街道和相关部门遵照新规定,积极参与招商活动,共创武清区经济发展的新机遇。
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
日期:二○一一年三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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